房地产企业地税已申报,2016年5月1日以后开票到底有时间限制吗?(看总局解读)
最近大家朋友圈又在讨论这个问题,金穗源群也是同样的:
追其原因,主要原因在于一则无名通知,风传于财税圈。我们来看:
内容还讲的还很详细,那么,这样的政策可信吗?来看官方证言:
关于《税务局重要通知》相关事项的声明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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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纳税人: 近日,在很多纳税人之间相互传递着一张内容为《税务局重要通知一》的图片 (即上图) 主要内容如下: “税务局重要通知一 按国税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,所有涉税老项目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,将不再开具3%点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票,逾期未开得老项目工程将按照11%征收增值税,建议各项目201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税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一定要当回事引起重视。 税务局重要通知二:从2018年开始,将开展成本发票追查行动,请缺成本发票的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2017年所缺成本发票补齐,如未补齐将按所缺成本发票金额缴纳25%的企业所得税。一旦开始追查,将没有任何回旋余地,请您一定补齐成本发票!” 经核实,该图片为虚假消息,请广大纳税人不要听信。现就国税部门实行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: 一、涉税老项目依然按照3%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【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2】第七条规定: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 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【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1】,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销售额×征收率(第三十四条),征收率为3%(第十六条)。 二、成本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补齐 税务部门并未部署成本发票追查工作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2011 年第34 号)规定:“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、费用,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,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,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;但在汇算清缴时,应补充提供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。”企业可在下一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补齐。 流传的虚假图片,不仅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布局完全不同,且行文多用口语,格式也与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完全不同。请广大纳税人不要信谣、传谣,一切以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和主流媒体相关报道为主,如遇涉税问题可以询问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或者拨打12366免费纳税咨询电话。我局将持续关注该虚假信息的动向,并按法律流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|
当然,对于房地产企业地税已申报(未开具发票),2016年5月1日以后开票是否有具体时间限制,其实早在营改增初期总局2016年23号公告的解读政策中,已经很明确的说明:房地产企业不受2016年12月31日的时间限制(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)。
具体我们看原文描述:
点击阅读原文,查看总局解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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